北京红螺文化研究会章程(草案)
第一条 本会会名:北京红螺文化研究会。英文译名:Being Hongluo culture seminar。英文缩写:b.t.c.s。
第二条 本会是热衷于红螺文化研究者自发的群众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团结热衷于红螺文化研究的群众,维护国家利益,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、创建社会主义新国学文化体系而努力。
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第五条 本会任务:1.以弘扬红螺文化为己任,挖掘、维护、整理红螺文化,抢救相关典籍、文史资料,编印和发行出版物,保护相关文物,为复兴和 弘扬红螺文化、探索创建社会主义新国学文化体系而努力。2.团结、引导、教育会员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。3.接 受政府对文化建设的相关指导,支持兴办自养性的服务事业,为社会谋福利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4.加强与红螺文化相关的佛教、道教、儒家、中医、民俗 等国学团体的联系,共同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、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。
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。其职权是:1.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2.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 3.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 4.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。
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批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;根据会长提名,选举秘书长; 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;行使会员会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;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;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及委员;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对内领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;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、会长扩大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;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,连选可连任一届。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。
第十八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必要时,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驻会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十九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。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红螺文化专家委员会,处理相关学术问题。专家委员从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中推举产生。
第二十一条 对红螺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职务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文化、教育、慈善、服务等机构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会员对红螺文化事业交纳的会费;自养性收入;社会捐赠、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